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含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①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②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额外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联的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市价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联的费用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市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二)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不再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三)企业应该依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能低于上条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规定折旧年限的6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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