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雷士照明”或“公司”)与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山东雷士公司”)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胶葛一案中[二审案号:(2024)鲁民终905号],山东雷士公司在2023年6月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2年8月3日的《承诺书》,在2024年9月25日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2年8月6日的《授权书》及一份落款日期为2012年8月16日的《弥补授权书》(前述三份文件下总称“所谓答应文件”)。在山东雷士公司提交前述所谓答应文件前,雷士照明并不知晓各份文件的存在。
所谓答应文件的内容触及雷士照明的中心商标授权,关系到雷士照明的严重利益,归于公司章程规则的应由股东会进行抉择的“运营政策”或由董事会进行抉择的“运营方案”事项。如未经股东会或许董事会抉择即签署相应文件,则应归于无效。经排查,雷士照明在2012年期间未曾签署所谓答应文件,也未发现相关股东会抉择或董事会抉择。
尽管2014年7月曾呈现时任法定代表人吴长江私行代表雷士照明与山东雷士公司签署长达二十年的商标答应协议的风闻,但对此,雷士照明与山东雷士公司已于2015年6月15日签订了2份《协议书》。山东雷士公司已在《协议书》中声明,其未曾与任何单位、任何个人签署过授权年限为二十年、包含一个或多个“雷士商标”授权答应的协议;如呈现该协议,山东雷士公司概不供认其效能,概不履行;即便存在该协议,山东雷士公司也特别赞同自2015年6月15日起当即免除、不再履行。
(2)即便2012年时任法定代表人吴长江或其他主体私行运用雷士照明公章在所谓答应文件上进行加盖,其文件内容也并非雷士照明的实在意思表明;
(3)所谓答应文件触及的内容归于特别严重事项。因未经雷士照明股东会抉择或董事会抉择,更未曾发布上市公司公告,雷士照明概不供认所谓答应文件的法律上的约束力。特此发文布告